比较货物保险与承运人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24-05-14 点击:128
在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许多案例中,货物运输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成为焦点。承运人以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代替货物运输险进行抗辩,拒绝保险公司对其行使追索权。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不知道货物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区别。本文着重讨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保险条款中货物运输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定义
货物运输保险是为了对水路、铁路、公路、联运等运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许可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被保险车辆上的货物遭受直接损害,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不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就保险标的依法确认的利益,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者利益。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主具有保险利益,因为一旦货物灭失,货主将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货物安全交付,货主可以通过销售货物实现预期的经济利益。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是指货物毁损的,承运人应当依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货物安全交付的,承运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货物运输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不同承保范围
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比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更广。在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用自有资金赔偿;因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承运人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额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合同法,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只能对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享有免责;根据海商法,按照**惯例,承运人承担不完全过失责任,即除不可抗力外,还享有更多的免责。因此,在承运人责任保险中,由于承运人对自然灾害损失不承担责任,故不属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范围。
四、如何对待承运人的货物保险
由于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比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更广,因此必须投保货物保险的承运人越来越多。你觉得这种现象怎么样?承运人的责任能否得到保证?
在实践中,承运人代表货主投保一直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惯例。在这个时代,承运人代表货主投保,即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通常记载承运人是投保人,货主是被保险人。如发生货物损坏,货主有权向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可以考虑承运人的过错进行赔偿。这对承运人不公平。
在保险的实际过程中,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承运人充分说明保险的性质和区别,使承运人在为自己或者代表货主投保的过程中,能够在货物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之间作出明确的衡量和选择,为避免承运人发生具有货损性质的综合性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事故造成的交通保险事故应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误解,是为了明确各方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规范业主与承运人之间的市场管理和行业惯例,合理保护各方利益。
五、双重保险
这两种保险有什么共同之处吗?如果货主投保了货物险,承运人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发生因承运人过失造成的“意外”损失,货主保险公司在支付货物保险金后,将向承运人追偿。此时,承运人的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损失。这样,每一家保险公司在大面积承保这两种保险后,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就出现了相互追偿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上通行的做法是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碰撞免赔协议。然而,由于国内保险业在货物运输领域的发展还不够深入,还没有遇到这样的问题。